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区分局(以下简称“海珠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的生效裁定,于2019年3月1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珠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海环罚【2017】215号行政处罚决定后,在法定的执行办案期限内,暂未收到海珠区法院的相关裁定文书。根据其与本院联合签订的《关于在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中加强协作的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海珠区生态环境局将上述案件移送本院审查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查,海珠区生态环境局对李某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海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海珠区法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案号为(2019)粤0105执2632号。2019年6月25日,海珠区法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确认本案的调查结果,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并同年10月24日邮寄送达裁定书。执行期间,海珠区法院未就本案办理延长执行期限手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的规定,海珠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本案活动中,存在未在法定期限内执行结案的违法情形。
因本院办理的同期非诉执行监督案中,同样存在超期执结的类案问题,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六条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项关于对人民法院在多起案件中有相同违法行为可以提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的规定,本院决定并案在同期非诉执行监督案中提出改进工作检察建议,故本案无需单独发出检察建议实行法律监督。
另,对于审查本案中发现的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原广州铁路运输第一、第二法院撤并更名)在接到海珠区生态环境局强制执行的申请后,存在受理严重超期及作出执行裁定超期的问题,根据管辖的相关规定,已将该线索移送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监督。
综上,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区分局的监督申请。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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