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本站编辑  发表时间:2020-02-19 23:37:33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穗海检民(行)监[2018]44010500001

夏某某因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黄某某诉广州市**水上乐园有限公司、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粤0105民初126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举报何某某涉嫌制造虚假诉讼转移财产,损害其合法权益,要求我院依法进行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经本院调查核实,查明以下事实:

1.2010429日,出租方(甲方)广州市**水上乐园(以下简称“**公司”)与承租方(乙方)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海珠区**东路****楼内建筑面积约为3660平方米的房产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自201041日其至20281228日止。甲方给予乙方五个月免租金及管理费装修期,自201041日起至2010831日止。租金44/,月租金共计159740元,自201091日起至2013831日止租金不递增。物业管理费至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为2//月。201051日,上述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约定乙方向甲方承租的实际面积调整为3232.428平方米。20101227日,上述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三)》,约定乙方每月实际向甲方交纳租金人民币140926.832元及物业管理费6464.86元,合计147391.692元。

2.经查询**公司及**物业公司的对公账户流水,均有20111月、4月及201111月至201210月(共计14个月),每月金额为147391.69元的转账记录,从**物业公司的账户转入**公司的账户。

3.根据**物业公司提交的201133日向**公司在交通银行开设的账户转账的交通银行进账单(银行回单,备注收2月租)及**物业公司的对公账户流水,证实**物业公司20113月向**公司转账147391.69元。

本院认为:证明2016)粤0105民初1262号民事诉讼是否是虚假诉讼的焦点,在于201041**物业公司向**公司承租了**东路****楼物业后,至20121128日黄某某向何某某出借第一笔借款的期间内,黄某某是否有向何某某支付过所承租物业的租金。

首先,根据**公司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物业公司在上述期间内应向**公司支付租金的时间共计27个月(已扣除约定免租期5个月),每月租金和管理费共计147391.69元,故应交租金及管理费共计约397.96万元。可见,黄某某在20121128日转账给何某某的470万元显然已经超过了应支付租金的金额。

其次,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可以证实**物业公司至少是已经向**公司支付了20111月、2月、4月及201111月至201210月,共计15个月的租金约221.09万元。即便是其余12个月**物业公司没有支付租金,金额也仅有约176.87万元,远远少于黄某某20121128日出借给何某某的470万元。

因此,夏某某主张的何某某将黄某某应当支付给其的租金当作借款进行虚假诉讼的证据不足,一审海珠区法院作出的(2016)粤0105民初1262号民事调解书具有事实依据,程序合法,现有证据不足以推翻原调解书,也无证据证明原民事调解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综上,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申请人夏某某的监督申请。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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