奋力攻坚 完善配套
全力推动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地见效
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以来,海珠区院按照中央和上级检察机关的统一部署安排,充分发扬改革担当精神,不等不靠,先行先试,加强综合配套改革探索,先后出台衔接配套文件20份,建立了权力清单、业绩考评等7大配套机制,助推各项改革任务落地落实。
一、由点及面、分类施策,完善人员进退留转机制
我们始终注重统筹解决司改中人的问题,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改革始终,妥善解决未入额人员分流使用、检察辅助人员等问题,最大限度凝聚改革正能量。
(一)统一思想,增强定力。院党组切实履行改革的主体责任,在改革的“四梁八柱”搭建起来后,将推进改革的重心放在抓配套衔接,在党组会、检委会、全院大会、中层干部会议、业务建设会等不同层面强调改革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人员分类管理、员额进退流转相关要求。采取分类疏导、政策解读、当面交流、调查问卷等方式同步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在全院形成改革的合力。
(二)突出重点,凝聚合力。细化员额制检察官进退流转管理办法,出台《稳定未入额检察官和司法行政队伍的工作办法》,明确司改办、政工办、党团工妇组织及部门负责人的职能作用,探索通过分流、提级、提前退休、交流、辞职、提拔等措施稳定未入额人员,激发他们干事创业的信心,做到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2016年5月以来,提前退休7人,其中提级提前退休4人;交流至其他单位11人,其中提拔5人;辞职2人,畅通职业发展通道,共同营造拥护、支持和配合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配强辅助,优化结构。健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配套制度,完善合同制辅助人员招录和管理的实施办法。合理分配各类人员,现有员额检察官51名,政法编检察辅助人员45名,司法行政人员14名。积极争取区委支持,增配合同制辅助人员编制数至50名,一线办案力量得到有效增强。目前已向区委申请按司改后的比例继续增加合同制辅助人员编制,正在进一步沟通协调中。
二、条块结合、精修细整,建立检察官权责体系
通过明确检察官权力清单、划清各类人员责任界限、细化业绩考核评价,完善权责体系及配套机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检察权运行机制。
(一)充分调研论证。开拓改革思路,深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朝阳区检察院、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等先进基层院调研交流,充分学习借鉴检察官职权划分、专业化办案组织搭建、绩效考核综合评价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在充分调研走访的基础上,多次召开司改领导小组会议、检委会(扩大)会议,听取业务部门在推进改革中遇到的放权幅度、办案组织人员配比、辅助人员绩效考评等8类问题,征集意见建议。以问题为导向,研究解决配套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纳入配套改革内容,做到查漏补缺,及时完善相关制度机制。
(二)明晰职责权限。依据充分依法授权和适度放权的原则,制定《检察官职权划分暂行规定》,明确刑事检察、诉讼监督、控告申诉、案件管理、法律研究6种业务门类中检察长、检委会、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等办案权限和责任。持续向一线检察官放权,细化检察官职权327项,授权检察官行使的职权超过60%,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得到进一步强化,办案责任心明显增强。2017年,侦监检察官人均办案184件,同比增长16.46%;公诉检察官人均办案161件,同比增长20.14%。针对改革中出现的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书记员职责区分不够清晰的问题,将“草拟案件审查报告、法律文书”等6种事项明确为检察官助理的职责,将“案件材料的录入、整理、归档”等5种事项明确为书记员的具体办案事项,确保新办案模式下各类人员各司其责。
(三)完善绩效考核。率先出台《检察官业绩评价实施细则》,对检察官工作业绩实行量化评价,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检察官晋职晋级、评优评先和绩效奖金分配等事项的重要依据。着重从办案数量和质量、司法技能、外部评价等六个方面内容进行考核,细化评价项目共632项,涵盖侦监、公诉、未检、民行、刑执、控申、案管、检委办、法律研究等11种业务类别。其中,办案数量、质量、司法技能的权重达70%以上,重点体现鼓励多办案、办好案的考核思路。制定《绩效考核奖金分配办法(试行)》,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原则,不搞平均主义,适当拉开差距,加大对一线检察官的倾斜力度,发挥绩效考评的正向激励作用。2017年底,我院根据业绩考评结果,评选出10名优秀等次检察官,均为办案数量多、办案质量高、群众公认度高的一线检察官。
(四)明确界定责任。出台《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办法》《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坚持“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结合,责任与保障相结合”的原则,严格界定区分司法瑕疵和司法责任,明确应当承担司法责任的19种情形,同时明确了追责程序、救济程序与履职保障,既做到依法问责,又保障科学免责,保护检察官依法履职法定职责,符合“检察官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的要求。
三、整体联动、系统推进,构筑立体监督制约机制
坚持检察一体化原则,在依法合理给检察官放权的同时,注重对履职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着重建立从案件受理分配到案件质量评查的全流程监督制约制度,构建内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格局,确保“放权不放任、有权不任性”。
(一)健全案件管理机制。科学设定案件分配机制,采用“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大轮盘”分案方式,以犯罪嫌疑人人数为分案系数进行分案,防止人为选案、体现人岗相适。完善案管部门对办案工作的内部制约和流程监控,通过收送案审核、文书流转、报表案卡审核、律师接待、赃证物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等途径,对办案过程实行全程动态监督,建立流程监控台帐,定期通报,确保全程留痕。
(二)探索检察官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会商辅助作用,将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作为提交检委会的前置程序。采取部门负责人自行召集或检察官提请部门负责人召集两种形式,规定承办检察官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与检察官联席会议多数意见不一致时,应将案件报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并报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最后决定。2017年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115次,研讨案件183件,经讨论后未形成统一意见或不支持承办检察官意见的26件,检察官联席会议意见被采纳的12件,既有效发挥了检察官联席会议的“会诊室”作用,又能对检察官办案活动起到监督制约作用。
(三)建立检委会审查过滤机制。出台《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过滤工作的意见》,明确检委会的职能定位和审议案件的范围,强化检察官、业务部门负责人、专职委员、检委会办在案件过滤机制中的职责,把好检委会审议案件的“入口”,有效防止提交上会的随意性。2017年,检委会讨论案件数量下降,全年审议案件89件,同比下降32.58%;不同意经办人意见18件,占20.23%。
(四)强化办案质量评价。制定《案件质量评查办法》,明确评查范围及内容、程序及标准、方式等,开展“案中+案后”“程序+实体”的案件质量评查。加强被宣告无罪、国家赔偿等案件的个案评鉴,建立评查监控问题清单制度,实行每月向评查小组报告、每季度向检察长报告、每半年向检委会报告制度等,强化对司法办案的全程、同步、动态监督管理。2017年,案件评查小组随机抽取了领导干部和检察官办理的23宗案件进行质量评查,发现瑕疵案件4宗,分析瑕疵原因,要求限期整改,促进规范执法。
(五)加强外部监督制约。制定《关于完善接受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规定》,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等社会各界人士对执法办案活动进行满意度测评,主动接受外部监督。2017年,邀请“两代表一委员”视察、座谈、观摩案件庭审等120余人次,提请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13件,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及时发布重要案件信息、案件程序性信息、法律文书等,促进检察权公开规范运行。公布案件程序性信息2937条,公开法律文书1123份,发布重要案件信息329条。
我们坚信:“相比走了多远,更重要的是方向。方向对了,再远的路也能到达。”下一步,海珠区院将在市院的正确领导下,强化责任担当,明确改革方向,保持改革定力,勇于攻坚克难,坚定不移探索创新,为广州市检察机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创造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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