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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站编辑  发表时间:2016-10-28 00:00:00  

海珠区十届人大

次会议文件(8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61026日在广州市海珠区第十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上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蒋晋  

 

各位代表:

        我代表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1年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以来,我院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区政府及政协大力的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不断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先后被授予全国文明单位”“全国创先争优先进基层党组织”“全国五一劳动奖状以及两次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五次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等称号。

一、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服务发展保障民生

(一)全力保障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大力配合海珠区“3156”战略性发展平台建设,常态化开展暖企走访,服务海珠区环岛轻轨项目、海珠湿地二期工程等重点项目建设。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活动,依法惩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批准逮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773人、起诉926人;依法维护金融管理秩序,批准逮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保险诈骗等金融犯罪98人、起诉142人;依法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的法律保护,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79人、起诉206人。

(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利益。查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改革中的职务犯罪5255人,切实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依法妥善办理涉及企业的案件,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慎重使用强制措施,慎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尽量减少办案对企业发展产生的负面影响。建立检企工作联络机制,成立检企协作顾问委员会,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便民措施,实现即办即取,共提供查询22726次,其中查询到有犯罪记录的191人次,促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

(三)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开展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食品药品、劳动保障、社会管理等领域犯罪263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63人。开展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查办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1011人、城市综合管理领域1010人、医疗卫生领域2525人。支持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提起民事诉讼8件,帮助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推进检察官进机关、进企业、进村社、进学校、进社区活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274场,派发检察服务手册5342套,为群众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

二、积极投入平安创建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坚持重大案件提前介入、检察引导侦查等有效的协作机制,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受理提请逮捕793311447人,批准逮捕63278836人,同比分别下降1.59%3.28%;受理移送审查起诉942212719人,决定起诉865911580人,同比分别增长2.6%1.93%。起诉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和两抢一盗犯罪案件58386993人,办理了白某等9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301路公交车爆炸案,邓某某等8人涉恐涉黑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

    (二)最大限度增进社会和谐。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656人,同比增长208%;以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118人,同比增长103%。依法开展刑事和解,成功促成和解179宗,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人民币987万元。完善接访、稳访、解访、止访等四访机制,受理来信来访1903件,同比下降3.1%,其中举报923条,同比增长14.65%,全部办结或分流处理。在全市检察机关率先实行国家赔偿告知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大检察环节国家司法救助力度,为29名生活确有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供救助。

(三)着力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加强未成年人法制教育,深入中小学开展暖苗行动,举办法制主题讲座57场,受教育学生达3万余人次;为422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7名实施暴力危害社会、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发挥检察信息辅政功能,撰写的《我市涉医犯罪反映当前医患关系存在五个问题亟待重视》等23篇信息受到省市领导批示,促成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制订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三、大力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一)严肃查处各类职务犯罪。继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380405人,同比分别增长53.22%60%。立案数稳居全市基层检察院前列。其中,依法查办贪污贿赂案件293304人,全部为大案,涉案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729人;处级以上要案3636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约1亿多元。集中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贿赂窝串案7979人、科技信息系统贿赂窝串案4245人、移动通讯工程领域贿赂窝串案1718人。查办的黄埔海关贿赂窝串案被评为广东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十大精品案件。共立案查办城市规划、工商、公安、国土、交通、城管等系统的渎职侵权案件8498人。其中,处级以上要案2929人,造成国家损失千万元以上的特大渎职案件44人。

    (二)不断优化侦查工作方式。建立举报线索集体评估机制,成立情报工作小组,提高线索初查精细化程度,增强准确打击犯罪能力。完善侦查指挥管理平台,实现侦查指挥扁平化、侦查决策智能化。健全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提升查办职务犯罪合力。加强办案监督,由纪检监察部门对职务犯罪侦查讯(询)问活动实行全程同步监督,确保执法办案规范化。严格依法、以人为本,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201512201610先后有1710全国人大代表应最高人民检察院邀请到我院视察工作,对该做法表示肯定。

(三)全面推进职务犯罪预防。构建以个案预防、行业预防、专项预防相结合的立体预防体系,开展警示教育274余次、提供预防咨询251次。与检察日报社共同举办正义之美系列活动,联合区纪委等单位开展廉洁文化进村入社”“爱廉日等活动,拓展廉洁文化宣传覆盖面。创作的微电影《方圆之间·廉腐人生》获全国检察机关首届预防职务犯罪专题微电影优秀奖。结合办案剖析案件,向案发单位和相关部门提出防控风险、堵塞漏洞的检察建议354份,撰写预防调查报告34份,其中,《惩治和预防科技信息领域职务犯罪工作专项报告》被评为首届全国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十佳年度专题报告。

四、强化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一)不断加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立案161件;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467件;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的,决定追加逮捕809人;对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追加起诉574人。加强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提出抗诉25件,已获支持抗诉14件,已获改判12件。对侦查活动提出纠正违法意见151次,发出检察建议216份,确保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二)积极开展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立案审查民行申诉案件134件,息诉90件,对民事判决裁定提请抗诉15件,获得支持抗诉8件。开展虚假诉讼监督和审判程序违法监督15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份,获改判2件。开展对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47件,发出检察建议12份,获采纳7份。开展对行政机关不当履行职责的监督,发出检察建议14份,获采纳11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探索开展公益诉讼,针对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等重点领域,挖掘案件线索1件,目前已启动诉前程序。

(三)继续开展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强化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监督接收社区矫正对象2365人、解除1927人,办理监外执行罪犯再犯罪案件99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63次。及时掌握在押人员诉求,约见在押人员1892人次,处理投诉 335 件。核对在押人员羁押期限23845人次,向法院发出《怀疑羁押期满核查函》588份,未发生超期羁押情况。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对71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五、推进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检察队伍执法水平

    (一)扎实开展思想政治建设。认真学习党章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将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融入到检察文化建设过程中。通过开展党的群众路线、三严三实两学一做专题教育活动,增强理想信念和群众观念,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大力弘扬海检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讲奉献、特别守纪律的执法作风,培育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职业风范。

(二)大力加强素质能力建设。联合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开展柔性执法研究,《检察机关柔性执法的理论与实践》课题获得最高人民检察院课题立项并已顺利完成。搭建多层次培训平台,组织干警参加各类培训7172人次,举办学习沙龙”45期、海检讲坛”10期,邀请知名专家学者授课,提升法律监督能力。与高校联合举办检察人员素能提升研修班,提高干警综合素质。坚持传帮带教、实战练兵、轮岗锻炼,广泛开展业务竞赛,举办刑事控辩赛、精品法律文书和精品案件评选等,提升队伍专业水平。先后有13人次荣获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素能比武金牌标兵”“首届全国监所检察业务标兵全国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业务能手”“广东省优秀公诉人”“广东省侦查监督系统十佳检察官等省级以上业务竞赛标兵或能手称号,另有多名干警入选国家级、省级专业人才库和立功受奖。

(三)坚持不懈推进基层基础建设。紧扣法律监督职能的正确履行,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均衡发展。深入推行视频接访、点名接访、网上举报、微信预约等便民利民措施,被评为全国文明接待示范窗口。稳步推进监管场所阳光检务工作,被评为全国一级规范化驻所检察室。坚持服务检察办案、保障办案安全,被评为全国司法警察编队管理示范单位。加强检察大数据系统建设,为检察工作提供有力的科技保障,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科技强检示范院2012年,在首届全国检察文化工作会议上,我院被评为首批全国检察文化建设示范单位,作为代表向全国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干警发出文化兴检的倡议。

六、自觉接受内外监督,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一)主动接受外部监督。主动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检察工作的重要部署和重大事项,专项报告反贪污贿赂、检务公开、民事行政检察等工作。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经常性联系,定期分片走访辖区代表和委员,召开座谈会60余次;通过邀请视察、观摩公诉人出庭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邀请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与职务犯罪案件监督审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接待来访群众等活动,共提请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86件,邀请参与检务活动10余次。加强检察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建设,开辟留言板、检察长信箱,及时发布检察要闻,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二)继续完善内部监督。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着力解决自身司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被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确定为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示范点。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构建党风廉政层级责任制和约谈制,与全院干警签订《党风廉政责任状》和《廉洁从检承诺书》。完善廉政隐患摸排预警、廉政风险月报、检察干警八小时以外监督等机制,强化检察权力控制。制定《关于规范检察人员在办案中与律师交往行为的规定》,常态化监督干警与律师接触过程中的纪律作风情况。实施案件回访、案件评查等机制,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制约。连续多年被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评为依法办案零投诉单位”“无违法违纪单位

(三)全面深化检务公开。公布案件程序性信息5209条,终结性法律文书2488份,重要案件信息240条。常态化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提高检察工作公开性。探索公开听证制度,增强案件办理的透明度。完善律师接待一站式服务,设立听取律师意见室,全面开展律师数字化阅卷,开创远程视频听取意见方式,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发文在全市检察机关推广我院的律师阅卷服务模式。201510月,在省委政法委召开的全省律师工作会议上,我院作为唯一的基层检察院代表,被指定作优化检律关系、保障律师权利的经验介绍。

各位代表,过去五年我院检察工作所取得的成绩,离不开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人大的有力监督以及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在此,我代表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检察工作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一是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相比,法律监督职能发挥还不够充分,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仍然存在;二是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水平仍然有待提高,高层次、专门型人才储备不足;三是落实司法改革的任务依然艰巨,统筹推进检察改革需进一步攻坚克难。对此,我们将紧盯不放,下大气力解决。

今后一段时间,我院将继续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刻把握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决策部署统领检察工作,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推动海珠检察工作可持续发展,围绕市委提出的建设枢纽型网络城市,推动国家重要的中心城市建设全面上水平总目标,为我区坚持创新引领、高端发展、生态立区,着力建设创新之区、国际商贸交往中心区、生态文明示范区、文化名区、幸福美丽海珠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找准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的着力点,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立足广州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新平台,针对琶洲互联网创新集聚区、一轴一环一岛一园建设等目标规划,切实提供专业化、精准化、个性化、高端化的检察服务和司法保障,进一步擦亮海检品牌,始终走在全市、全省、全国检察机关的前列。出台《关于服务保障和促进琶洲互联网创新集聚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服务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关于服务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大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力度,依法打击泄露、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继续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稳步推进公益诉讼,切实维护公共利益。

二是始终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促进形成良好政治生态。坚持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有机统一,充分发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积极查办和预防新型职务犯罪案件,努力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政治生态环境。继续开展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侵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突出查办影响改革举措落实、危害政府投资和国有资产安全的职务犯罪;严肃查处、积极预防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买官卖官、权钱交易等犯罪;积极开展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深入四馆一园、环岛路、地铁等重点工程项目开展同步预防,构建防范职务犯罪长效机制,协助完善内控机制、消除风险隐患。

三是不断完善检察监督体系,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强化监督主业意识,加强诉讼监督体系建设。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引导侦查取证、证据审查和非法证据排除、捕诉衔接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等机制建设,不断提升法律监督水平。建立健全未成年检察工作机构和办案组织,推进未检工作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完善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探索设立驻派出所检察室(官)。健全民事诉讼监督、支持起诉、民事公益诉讼协调发展的多元化民行检察工作格局,扩大民行检察影响力。

四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切实完善检察工作机制。坚持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围绕司法责任制改革,统筹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职业保障和人财物省级统管等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探索实现办案组织健全、权力清单明晰、绩效考核到位、监督管理规范的新型工作机制。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活动的权利。将检察业务与信息化高度融合、深度契合,为广州智慧城市建设提供海检实践。推进检察公共关系建设,加大检察信息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努力赢得最广泛的理解支持。

五是大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从严治检治院。坚持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统筹推进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信念坚定、司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过硬检察队伍。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理念教育,丰富主题教育活动载体,提高干警的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提升检察队伍的思想素质和工作作风。探索检察文化的新形式,打造海珠检察文化新品牌,增强检察文化软实力。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努力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断加强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持续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确保公正廉洁执法。

各位代表,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我院将认真落实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和本次大会精神,更加自觉地接受监督,更加奋发有为地做好各项检察工作,为海珠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新跨越作出更大的贡献!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有关用语说明

 

1.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指为预防和减少贿赂犯罪,促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全国检察机关建立行贿犯罪档案库和查询平台,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由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置,如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降低资质等级等。

2.社会征信体系:是指通过对法人、非法人等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的历史信用记录,以及构成其资质、品质的各要素、状态、行为等综合信息进行测算、分析、研究,借以判断其当前信用状态,判断其是否具有履行信用责任能力的评价估算体系。

3.刑事和解:指检察机关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检察机关的协调沟通,当事人自愿达成经济赔偿和谅解,从而修复被损害社会关系的一种工作机制。

4.刑事被害人救助:20093月,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等8个部门共同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无法及时获得赔偿的情况下,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经济资助,帮助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缓解经济困难。 

5.强制医疗: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6.侦查一体化机制:是指以侦查指挥中心为载体,对侦查力量、信息线索、物资装备实行统一调度,对重大复杂案件、重要侦查活动实行统一指挥,形成检察机关整体作战,上下联动,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反应灵敏,协调高效的办案机制。

7.纪检监察全程同步监督:是指我院采取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本院办案区的自侦案件讯问(询问)活动进行全程同步监督的措施,确保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

8.民行申诉:是指诉讼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不服时,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

9.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10.公益诉讼:是指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违法行为,个人、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向法院起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11.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检察机关对执行交付、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等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12.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职权或者经当事人申请,对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必要性进行跟踪审查,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13.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是指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巩固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进一步解决党员队伍在思想、组织、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保持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党中央决定,2016年在全体党员中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

14.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是指党的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

15.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指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海珠区十届人大次会议秘书处         20161021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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