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十六届人大
二次会议文件(8)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7年3月30日在广州市海珠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蒋 晋
各位代表:
我代表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6年,我院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不断强化法律监督、深化司法改革、推进过硬队伍建设,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第五次被评为“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第七次被评为“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荣获首届全国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称号。
一、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服务大局促进发展
(一)依法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的法律保护,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36人、起诉35人。制定落实关于服务保障琶洲互联网创新集聚区建设和科技创新等意见,建立“1+1+1”服务模式,及时掌握企业司法需求,为一批互联网企业提供专业化、精准化、个性化、高端化的检察服务和司法保障。
(二)着力保障民生事业发展。紧紧围绕保障各项惠民利民政策落实,扎实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批准逮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17人、起诉17人。重点查办食品药品监管领域职务犯罪6件12人,其中处级干部4人,并促成相关部门建立联席工作会议制度。践行生态发展理念,办理海珠区首例环境污染案件南洲路某拉链厂违规排放废水一案,以污染环境罪决定起诉李某某等3人。坚决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批准逮捕3人、起诉4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服务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依法妥善办理涉企案件,正确把握“五个界限”“三个慎重”“三个平等”要求,制定17条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措施,出台《改进司法理念与司法办案方式暂行规定》,提升执法质量和效果。运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为各类招投标活动提供及时、便捷的查询服务7496次,打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活动,依法惩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犯罪,批准逮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142人、起诉161人;依法维护金融管理秩序,批准逮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金融犯罪43人、起诉36人。
二、全力投入平安建设工作,保障社会稳定有序
(一)依法惩治严重刑事犯罪。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刑事犯罪,受理提请逮捕1740件2524人,批准逮捕1199件1673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1743件2317人,决定起诉1538件1950人。其中,批准逮捕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严重刑事犯罪54人、起诉61人;批准逮捕“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637人、起诉646人;批准逮捕涉毒犯罪328人、起诉263人。积极参与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项行动,批准逮捕55人、起诉20人,依法从快批准逮捕“8·20”亚美尼亚特大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36名犯罪嫌疑人,形成震慑效应。深入推进“飓风2016”专项行动,批捕966人、起诉1008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坚持重大案件提前介入、检察引导侦查等协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提前介入汪某等28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依法对其中15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二)着力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扎实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推进年”活动,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推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方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批捕21件62人,不起诉3件5人。落实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联合区关工委、关爱团成员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场监督讯问150余人次。引入社会调查工作机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社会调查24人次。打造“移动道德讲堂”品牌,深入春晖学校等10余所中小学校开展预防校园欺凌、毒品犯罪等专题法制教育12次,受教育学生达6500余人次。
(三)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深化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推进网上信访、视频接访、微信预约等机制建设,探索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机制,引导信访人理性行使权利。依法促成刑事和解50宗,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236万余元。深化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协助司法行政部门监管社区矫正对象427人,对2名违反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警告和训诫。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检察官“七进”活动230余次,提升社会法治思维水平。加大依法纠错、赔偿、救助力度,受理控告、申诉案件222件;决定给予国家赔偿6件,对刑事被害人或近亲属发放赔偿金34万余元;决定司法救助1件,救助金额5万元。
三、持续保持反腐高压态势,促进廉洁广州建设
(一)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和不收敛、不收手的腐败分子。依法立案查办贪污贿赂犯罪60件61人、渎职侵权犯罪11件17人,立案数稳居全市基层检察院前列。其中,查办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案件4件4人、处级以上干部9件9人,涉及石油化工贸易、公共交通建设等领域。追缴赃款及挽回经济损失2400余万元。其中,查办行贿犯罪案件38件38人,涉及工程建设、垃圾污染治理、农村征地拆迁等,重点查办迎亚运整饰工程领域案件9件9人。
(二)注重严格规范提升办案质效。严格落实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举报线索管理、涉案财物管理等规定,进一步规范与纪检监察等机关协作办案方式,健全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完善侦查指挥管理平台建设,实现侦查指挥扁平化、侦查决策智能化。在全省检察工作经验交流会上,我院作为基层院代表作关于提升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水平的主题发言。
(三)精准预防促进源头治理。大力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发出防控风险、堵塞漏洞的检察建议53份,撰写案例剖析报告53份,对5000余人次开展警示教育和预防宣传。深入琶洲互联网创新集聚区等重点工程开展专项预防,构建防范职务犯罪的长效机制。撰写的《惩治和预防移动通信领域职务犯罪工作专项报告》获评第二届“全国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百优年度报告”。开展服务保障换届选举专项预防,剖析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等20余场,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
四、加强诉讼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一)着力强化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加强对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与区公安分局联合签订《关于建立检察官办公室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在江南中派出所等设立驻所检察官办公室,促进公安机关规范执法。加强“两法衔接”工作,接收行政机关移送犯罪案件线索23件,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1份,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两法衔接”案件5件8人,经审查依法批准逮捕4件7人。督促立案6件、撤案38件,纠正漏捕37人、漏诉25人,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4件5人,获市检察院支持抗诉3件4人。
(二)继续开展刑罚执行活动监督。扎实开展刑事执行专项检察工作,核查财产刑执行案件3999件,未发现存在财产刑执行不当或违法情形。清理纠正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未执行刑罚罪犯3人,被撤销假释和缓刑、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尚未收监执行的罪犯2人。审查羁押必要性案件124件,建议变更强制措施106人,获采纳89人,占批捕人数5.3%。强化刑罚执行监督,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15份,采纳率达100%。开展强制医疗监督,联合区法院采用公开听证模式依法监督全市首例解除强制医疗的案件。
(三)积极开展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立案审查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9件,同比下降17.4%;其中,执行监督13件,同比增长140%,生效裁判监督2件,审判程序违法监督2件,对行政机关不当履行职责监督2件。办结案件14件(含2015年积存案1件),其中息诉5件。开展对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发出检察建议9份,获采纳7份。针对行政机关不当履行职责的情况,发出检察建议1份并获采纳。
五、积极稳妥推进司法改革,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稳步推进四项改革试点工作。扎实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四项改革试点。完成员额内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套改确定及在编人员工资由区移交省统管等工作,确保衔接顺利。严格择优选任两批共72名员额内检察官,初步形成符合检察权运行规律的组织机构、权责体制和运行机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制定《检察官职权划分暂行规定》《检察官业绩评价表》《关于加强司法办案监督制约的规定》,明确各层级各类人员的职责权限,突出检察官在办案中的主体地位。
(二)积极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深化刑事案件速裁试点工作,办理该类案件409件421人,无一被告人上诉。积极推进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该类案件起诉至审判的期限平均缩短至8天。以“能动公诉”为引领,切实用好审查起诉阶段的侦查权,自行取证80余次;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因证据排除而无法达到起诉标准不起诉案件3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7份,初步形成对非法和不规范取证行为的震慑作用。应律师要求对35件案件调取证据38份,充分发挥律师在促进公正司法、保障人权中的积极作用。
(三)依法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认真落实上级检察机关的实施方案,牢牢抓住公益这个核心,突出生态环境保护,共审查公益诉讼案件300多件,向市检察院上报案件线索18件。立案审查行政公益案件线索3件,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2件,层报省检察院审查批准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件,及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六、推进过硬队伍建设,提高公正廉洁执法水平
(一)扎实开展思想政治建设。细致做好司法改革背景下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深入开展“两学一做”专题学习教育,增强“四个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组建全院及各部门微信学习交流群,发布法治要闻、党风廉政知识等300余篇次,凝聚干警思想共识。
(二)大力抓好队伍素能建设。着眼于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组织各类培训3892人次,举办“学习沙龙”“海检讲坛”等活动10期。与高校联合举办干警素能提升研修班,提高干警综合素质。完善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每月指定4名中心发言人轮流主讲,提升干警理论素养。启动“检察官教检察官”活动,促进“传帮带教”落到实处。1名干警入选首批“全国检察机关调研骨干人才”,1名干警荣获“全国检察机关检察应用理论研究”三等奖。
(三)坚持不懈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两个责任”,建立情况报告制度和约谈制度,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建立完善党组落实“一岗双责”工作机制,实行“签字背书”。召开党支部、团委述职述廉评议会,推动主体责任落实。与干警签订《检察人员廉洁从检承诺书》,与干警家属签订《检察人员家庭助廉承诺书》,提升干警廉洁从检意识。定期召开“队伍情况分析会”,重点防范特权思想、受利益驱动办案等问题。
七、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检察权依法规范行使
(一)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题报告近五年检察工作、民行检察工作情况,坚决落实、积极反馈人大有关决议。组织院领导走访人大代表20余次、发放征求意见表300余份。邀请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进行视察和座谈、旁听重大案件庭审175人次。提请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19件。10位全国人大代表、46位省人大代表应邀视察我院“互联网+检察”、刑事执行检察等工作,并给予充分肯定。
(二)继续完善内部监督。把司法过错责任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相衔接,形成司法责任认定、处理的四种形态。建立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登记和问责制度,严格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等人员交往。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回头看”,制定整改措施24条。推进案件管理流程监控,记录流程监控信息91条,向相关业务部门发出口头通知68次、书面通知23份,实现对各业务岗位线上线下的同步监控。
(三)全面深化检务公开。公布案件程序性信息8917条,公开法律文书1306份,发布重要案件信息180条,在全市基层检察院中位居前列。常态化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提高检察工作公开性。开通微信公众号服务功能,确保便民利民。完善“一站式”检察服务,接待律师并提供服务1400人次,接收并流转律师提交的材料2150份。设立听取律师意见室,开创“远程视频听取律师意见”方式,切实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各位代表,检察工作离不开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在此,我代表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感谢!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一是法律监督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监督职能的发挥与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仍有差距;二是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有待提高,人才培养断层现象逐渐凸显;三是司法改革任务依然艰巨,办案组织组建及完善、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机制亟待与之相配套;四是检察工作科技含量有待提升,信息化应用深度不够。对此,我们将紧盯不放,采取有力措施解决。
2017年,我们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总任务,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深化改革为动力,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努力为我区“建设创新之区、国际商贸交往中心区、生态文明示范区、文化名区、幸福美丽海珠”提供更精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是更加注重围绕中心,在服务改革发展上有新作为。紧紧围绕落实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和上级检察机关部署,充分履行检察职能,着力服务营造“三个环境”。依法打击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国企改革、科技创新等领域犯罪,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着力深化民生检察工作,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着眼于生态城区建设,加大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二是更加注重监督主业,在维护公平正义上有新作为。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严格落实罪刑法定、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完善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运用侦查活动监督平台防范冤假错案。深入开展“法治进校园”,积极参与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大力推进民事检察监督,积极探索行政检察监督,深化控告申诉检察监督,提升监督质效。
三是更加注重惩防并举,在推动廉政建设上有新作为。严肃查办农村基层组织、扶贫、环境资源等领域职务犯罪,努力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深入琶洲互联网创新集聚区等重点工程项目开展精准预防,促进源头治理,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环境。
四是更加注重改革创新,在提升司法公信力上有新作为。坚决拥护支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工作衔接和准备,及时主动向同级党委汇报改革重大事项。积极推进司法改革各项任务落实,组建权责明晰、高效运转的检察官办案组织,继续完善权力清单,完善绩效考核机制,严格按照新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办案。全面开展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提升司法公正效率。加快推进智慧检务,实现检察大数据深度运用。
五是更加注重从严治检,在强化自身建设上有新作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准确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创先争优意识、品牌意识和工匠精神,努力打造具有海珠检察特色的品牌。
各位代表,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我院将认真落实本次人大会议的部署要求,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奋力开创海珠检察新局面,为海珠区实现新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海珠检察微博) (海珠检察微信)
附件1
关于海珠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代表建议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各位代表:
感谢各位人大代表对海珠检察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监督。2016年10月召开的区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人大代表积极建言献策,对海珠检察工作提出了8条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符合群众期待和基层实际。我院对此高度重视,召开党组会、中层干部会议等,要求各部门逐条认真贯彻落实,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在区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工作部门、人大代表的依法监督指导下,经过我院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院承办的代表建议已办理完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完善“一站式”检务服务,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一)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着力打造服务品牌。制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一站式服务窗口操作规程》,将分散在各业务部门的律师接待、阅卷、会见等工作统一归口至案件管理中心,配置专门场地、专线电话、专业设备,打造专业化、立体化、人性化的接待模式。在门户网站开辟专栏,设置案件查询、会见申请、文证递交等功能,并安排专人负责接收录入、提交审批、反馈结果,确保律师上门一次即可办完业务,为律师提供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服务。2016年以来,接待律师预约985人次,接收并流转律师提交的材料2150份,接受侦查期间会见申请228件。
(二)开创“数字阅卷”模式,全面推行电子卷宗。引进高速扫描仪,实现全部纸质卷宗“数字化”。实行“一盘一案一律师”,将电子卷宗录入光盘,同时添加海珠区检察院水印、阅卷律师水印,对光盘进行加密,免费提供给阅卷律师。扫描电子卷宗6787个,为律师提供电子阅卷服务1006人次。在确保卷宗材料保密性的同时,大大提高了律师阅卷效率。
(三)加大科技应用深度,大力推进阳光检务。完善门户网站、微信、微博、检务公开大厅等四大平台建设,实现网上与网下信息同步公开和互通。为方便律师及时查询案件流程信息,主动将公诉案件的受理、移送起诉等程序性信息在门户网站上发布。依托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为律师绑定查询帐号1400人次,公布案件程序性信息8917条,公开法律文书1306份,发布重要案件信息180条。
(四)推动流程规范化,增进检律双方互信。制订《会见律师听取意见工作规定》,规范听取律师意见流程。专门设立听取律师意见室,开创“远程听取意见”新方式,方便异地律师及时有效地提供法律意见。针对未成年犯罪案件,创制《听取辩护人意见情况表》,在审查逮捕阶段即主动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记录随案保存。通过书面、口头等方式监督提醒案件经办人及时反馈律师意见。
二、探索驻派出所检察室工作机制,实现检力下沉
(一)加强协作,明确刑事侦查监督重点。与区公安分局联合签订《关于建立检察官办公室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在江南中派出所等试点设置驻所检察官办公室,依托派驻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刑事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扩大检警联动办案机制的覆盖面。
(二)定期巡查,建立案件信息互通制度。要求检察官在定点巡查时,开展对派出所案件质量监控、侦查活动监督和信息互通等工作,建立巡查工作台账,实行一案一记录。定期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采取强制措施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情况以及存在问题,研究改进意见。
(三)统一共识,完善适时介入侦查机制。组织疑难案件讨论会,对公安派出所在办案中存在的多发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新型犯罪法律适用等开展研讨交流。坚持依法提前介入,对于驻点派出所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要求检察官适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促进办案质量提高。
三、严惩危害民生刑事犯罪,着力保障民生事业发展
(一)扎实开展“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切实维护民生权益。接收行政机关移送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线索2件。严厉打击各类危害民生刑事犯罪,批准逮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17人、起诉17人。坚决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批准逮捕3人、起诉4人。加大对该类案件的提前介入和引导取证力度,形成打击合力。重点查办食品药品监管领域职务犯罪6件12人,其中处级干部4人。
(二)深入推进“飓风2016”专项行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法从严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安全感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毒品犯罪、金融领域突出犯罪和盗抢犯罪,批捕966人、起诉1008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其中,批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55人、起诉20人,依法从快批捕“8·20”亚美尼亚特大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36名犯罪嫌疑人,形成震慑效应。提前介入汪某等28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依法对其中15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四、深化刑事案件速裁工作,不断提高司法效率
对轻微刑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409件424人,占全年起诉案件数26.59%,居全市基层检察院前列。
(一)控方启动与辩方申请相结合,实现程序启动向“宽”处延伸。与区法院共同制定《辩方建议启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操作规程》,赋予辩方主动申请启动的权利,明确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可以申请启动速裁程序的两种情形。
(二)口头概述与书面清单相结合,实现庭前示证向“精”处升华。注重庭前证据开示,在提讯过程中,除向被告人口头概述案件的证据情况外,还将证据内容制作成书面清单,随起诉书一同送达被告人,使被告人在庭前能够充分了解证据情况、正确表达辩护意见,确保案件在提高效率的同时,经得起事实和法律的检验。
(三)驻所援助与驻庭援助相结合,实现权利保障向“广”处辐射。与区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协商,采取“驻所律师”和“驻庭律师”双管齐下的值班律师模式,逐步实现速裁案件法律援助的全覆盖。
(四)专人办理与轮转办理相结合,实现办案组织向“专”处发展。针对速裁案件快速办理的特点,在安排专职人员办理此类案件时,以月为限,定期轮换,确保办案人员既能熟悉速裁案件的办理程序,又能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高办案质效。
五、常态化推动检察官“五进”活动,提升普法实效
(一)深入开展“进机关”活动。为适应反腐新要求,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及时修改完善检察官“五进”活动系列宣传手册,赠送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机关领导干部等800余套。结合目前廉政建设热点,深入区内机关单位,举办廉政道德讲堂。针对发案机关,以召开廉政深度会谈、案例剖析、预防调查等形式,帮助健全内部运行机制,堵塞管理漏洞。
(二)深入开展“进企业”活动。针对琶洲互联网创新集聚区建设等目标规划,建立完善检企协作顾问委员会制度,推行“1+1+1”服务模式,及时掌握企业司法需求。联合区纪委、区科工商信局等部门,将区内知名电商企业作为重点联系单位,结合特色主题产业园、孵化器等创新载体的建设,提供专业法律服务。针对琶洲互联网集聚区内重大工程项目较多的情况,提供动态预防和专项预防相结合的法律服务。对已签订同步预防协议的重大工程项目,坚持召开联席会议制度,从法律层面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深入企业开展电商领域犯罪的调研总结,根据企业需求,制定服务保障企业的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送法上门”。
(三)深入开展“进村社”活动。推行“廉洁城改”计划,助力琶洲旧村改造,设立预防咨询站点,就群众关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问题进行解疑释惑。利用琶洲驻街检察室,畅通与琶洲街人大代表、相关部门负责人、重点企业负责人、村社代表等沟通渠道,及时了解民意。推行“廉洁文化进联社”,深入联社举办廉政讲堂,面向村社各级管理人员宣讲政策法规。在村社举办法制宣传图片巡回展览,向广大村社干部群众广泛宣传法律法规;组织参观廉政教育基地、观看忏悔录像、观看廉政教育影片等,提升廉洁意识。开展服务保障换届选举专项预防,剖析典型案例,举办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等20余场,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
(四)深入开展“进校园”活动。着眼于关爱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开展“暖苗行动”系列活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打造“互动体验”“案件重演”“微电影”等普法品牌。深入春晖学校等开展“远离毒品 珍爱青春”模拟体验式禁毒宣传活动,提高未成年人拒毒、防毒、识毒的意识和能力。针对全国各地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频发的情况,组织干警拍摄制作微视频《暖苗行动》。该作品从全省2621件作品中脱颖而出,荣获团省委、省检察院等联合举办的广东省青少年法治暨禁毒原创作品大赛优秀奖,并作为在颁奖现场展播的10件作品之一。
(五)深入开展“进社区”活动。在新港街千禧社区等示范社区聘请社区志愿者、在居委会内放置数字触屏查询机,设置检察业务资讯、办事指南、举报热线等栏目,供群众快捷查询社区和检察业务相关资讯。建立户外廉政教育基地,打造“清竹园”“清涟园”两个户外园林式法治教育基地,将廉政宣传由室内移到户外,24小时全天候向社会开放。“两园”基地建成以来,已接待前来参观学习的人员10万余人次,推动法治文化向全社会延伸和辐射。
六、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一)落实合适成年人到场见证提审制度。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推行“捕诉监防一体化”的工作模式。与区关工委和至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进一步明确合适成年人的选任条件、相关权利和义务,聘请适格的区关工委关爱团成员及持证社工,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时作为合适成年人见证提审150余人次,实现合适成年人见证检察机关提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全覆盖。
(二)开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实行自行调查和委托调查相结合的社会调查模式。在审查逮捕阶段,通过提审犯罪嫌疑人,询问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联系所在学校等方式,开展社会调查24人次。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委托社工组织多方实地走访开展社会调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1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三)探索未成年人社会化支持体系建设。注重未成年人案件刑事配套体系和社会化支持体系建设,先后与区关工委、广州市至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签订《作为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项目协议》《司法社工参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服务项目协议书》。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新模式,先后与全区18个司法所签订《加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协作协议书》,营造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良好环境。
附件2
表一:2016年批捕案件情况统计表
序号 | 案件类型 | 受理 | 批准逮捕 | ||
件 | 人 | 件 | 人 | ||
1 | 危害公共安全类 | 30 | 31 | 22 | 23 |
2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 | 129 | 258 | 69 | 142 |
3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 | 212 | 246 | 134 | 155 |
4 | 侵犯财产类 | 813 | 1098 | 573 | 762 |
5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 | 556 | 891 | 401 | 591 |
表二:2016年起诉案件情况统计表
序号 | 案件类型 | 受理 | 决定起诉 | ||
件 | 人 | 件 | 人 | ||
1 | 危害公共安全类 | 192 | 194 | 188 | 191 |
2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 | 120 | 192 | 102 | 161 |
3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 | 190 | 222 | 182 | 208 |
4 | 侵犯财产类 | 672 | 842 | 588 | 739 |
5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 | 481 | 778 | 422 | 594 |
6 | 贪污贿赂类 | 79 | 80 | 51 | 51 |
7 | 渎职侵权类 | 9 | 9 | 5 | 6 |
图一:2016年批捕案件分类情况
图二:2016年起诉案件分类情况
图三:2016年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分类情况
图四:“飓风2016”专项行动批捕、起诉情况
附件3
院(集体)获奖情况
(共13项)
序号 | 获奖时间 | 荣誉名称 | 颁发单位 |
1 | 2016年5月17日 | 第六届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2 | 2016年9月7日 | 第二届全国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评选活动“百优年度报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3 | 2016年9月28日 | 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4 | 2016年12月19日 | 全国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 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5 | 2016年1月4日 | 2013-2015年度广东省检察机关先进基层检察院 |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
6 | 2016年2月29日 | 广东省检察院信息直报点 先进单位 |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
7
| 2016年7月4日 | 第二届全省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评选活动“优秀年度报告” |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
8 | 2016年12月 | 集体二等功 |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
9 | 2016年1月19日 | 2015年度广州市检察机关 反贪部门“优质案件” |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
10 | 2016年1月19日 | 2015年度广州市检察机关 反贪部门“精品案件” |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
序号 | 获奖时间 | 荣誉名称 | 颁发单位 |
11 | 2016年1月27日 | 2015年度广州市检察机关 检察信息工作成绩突出单位 |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
12 | 2016年3月1日 | 2015年度广州市先进 基层检察院 |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
13 | 2016年9月29日 | 集体三等功 |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
附件4
有关用语说明
1.“1+1+1”服务模式(P2):指我院联合琶洲互联网创新集聚区的企业建立重点联系人制度,即一名院领导带领一名部门负责人对接一家重点企业,根据企业的司法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服务。
2.南洲路某拉链厂违规排放废水案(P2):2016年6月21日,海珠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95号二楼的拉链厂巡查,发现该厂没有按规范设置排放口,酸洗产生的废水未经治理,从二楼排水口排入一楼下水道。2016年6月23日,海珠区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在该拉链厂车间地面对酸洗产生的废水进行了采样检测,监测结论为:总铬、铜、锌均超标三倍以上。经查,拉链厂从2015年12月后将酸洗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从二楼排放到一楼下水道。我院于2016年10月31日向海珠区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1月6日,海珠区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
3.“五个界限”(P2):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涉非公经济案件时,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的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
4.“三个慎重”(P2):即慎重拘留逮捕涉嫌犯罪的企业管理者和关键岗位人员,确需拘留逮捕的,提前与涉案企业或主管部门沟通,帮助做好生产经营衔接工作;慎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避免引发或加剧企业经营风险;慎重考虑办案方式和时机,维护企业形象和声誉。
5.“三个平等”(P2):指检察机关平等保护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更加重视在司法办案中对内资与外资、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一视同仁,确保各种所有制企业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平等、法律保护平等。
6.“8·20”亚美尼亚特大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P3):2016年6月至8月间,黄某某、张某某等台湾籍及大陆籍犯罪嫌疑人前往亚美尼亚,成立有组织的针对中国大陆公民的电信诈骗犯罪集团,通过电信技术手段对中国大陆地区不特定多数人进行语音群呼,冒充医保中心工作人员、移动公司工作人员或者公检法人员,虚构被害人医保信息泄露或涉嫌非法集资等事实,诱导被害人将银行存款转到“安全账户”进行“资金比对”等方式进行电信诈骗,涉案金额人民币2000多万元。该案由公安部督办,省公安厅侦查,市公安局指定我院办理。经依法审查,我院对从亚美尼亚引渡回国的其中36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7.“飓风2016”专项行动(P3):2016年广东省公安机关开展打击突出刑事犯罪专项行动,重点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安全感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毒品犯罪、金融领域突出犯罪和盗抢犯罪,同步深入推进治安问题突出重点地区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
8.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P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询问或审判涉案未成年人,在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能到场或者不宜到场时,依法通知符合一定条件的成年人代表到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维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并履行沟通、复位、教育等职责。
9.社会调查工作机制(P3):由检察机关向有资质的社工团体开具社会调查委托函,由社工对该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并向检察机关出具调查报告的制度。
10.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机制(P4):2015年6月8日,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机制是一项公益性法律服务,对不服政法机关法律处理意见,以信访形式表达诉求的,可由律师协会委派的律师,听取信访人诉求,评析信访事项,有针对性地做好释法析理、提出处理建议、引导申诉等工作,促进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实现息诉息访。
11. 刑事和解(P4):指在办理轻微刑事犯罪案件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过,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同意或者要求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案件,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或免除处罚的案件处理方式。这一制度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12.社区矫正法律监督(P4):指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检察机关对执行交付、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等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13.“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P4):2017年2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小组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明确国家机关普法职责任务,坚持普法工作和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系统内普法和社会普法并重,健全工作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努力形成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普法工作格局。
14. 检察官“七进”活动(P4):检察机关深入社区、学校、企业、机关、农村、工地、网络,听民意、察民情、解民忧,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15. 侦查一体化(P5):指以侦查指挥中心为载体,对侦查力量、信息线索、物资装备实行统一调度,对重大复杂案件、重要侦查活动实行统一指挥,形成检察机关整体作战,上下联动,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反应灵敏,协调高效的办案机制。
16.侦查指挥扁平化(P5):建立侦查信息扁平化管理机制,案件查办信息不分层级直达指挥员,提高指挥、决策、执行的效率。推行首席审讯员责任制、审讯信息交接制,充分发挥侦查人员的潜能,实现优势互补,调动侦查人员的积极性,解决大规模办案中人手短缺等实际问题,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
17.侦查决策智能化(P5):强化科技手段在侦查中的运用,加强侦查装备建设,逐步构建职务犯罪信息情报体系。实现信息共享,建立与公安机关24小时信息查询机制,与工商、电信、银行、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充分借助社会资源协助办案,确保职务犯罪案件查证工作的快捷、高效。借助“网上追逃”,与边防、民航、铁路、口岸等多个部门密切配合,以进一步提高追捕的成功率。引进可视化交互系统,对各类数据进行集中采集、定点投放、动态分析,并据此对不同审讯现场进行同步指挥,实现侦查管理的数据化、便捷化、智能化,有效控制办案风险和提升“一体化”办案效率。
18.“两法衔接”(P5):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指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协调配合、监督制约等方面建立工作制度和机制,保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及时进入司法程序。
19.羁押必要性审查(P6):指人民检察院依职权或者经当事人申请,对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必要性进行跟踪审查,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20.强制医疗(P6):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21.民事行政申诉(P6):指诉讼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不服时,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
22.刑事案件速裁试点(P7):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6月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等18个城市开展试点,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等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进一步简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诉讼程序。
23.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P7):为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北京、广州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试点期限二年。
24.检察人员家庭助廉承诺书(P8):为深入贯彻上级关于作风建设、廉洁建设部署要求,响应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家风建设、弘扬优良家风要求,我院依据中央八项规定、《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及《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精神制作《家庭助廉承诺书》,与检察人员家属逐一签订,旨在发挥家庭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监督预防作用,从源头上构筑起预防和抵制腐败的家庭防线。
25.监督执纪四种形态(P9):指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26.“三个环境”(P10):指干净整洁平安有序的城市环境、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环境。
海珠区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秘书处 2017年3月28日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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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户籍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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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历 (填写需从大学开始) * |
开始日期 | 结束日期 | 在何单位/院校 学习/工作 | 任 何 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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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情况* | 配偶姓名*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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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个人简历填写需从大学开始。
2、身高体重固定格式:XXXcm/XXXkg。
3、所有日期类输入固定格式yyyy-mm-dd。
4、工作单位,如果已离职,请填:无。
5、照片手动上传1寸大小的证件照,上传类型支持常用的图片形式;(大小不超过20K)。
6、家庭情况:无配偶的请填写'无',其他家庭成员为父母及兄弟姐妹。请详细填写家庭成员姓名,所在单位,政治面貌及联系方式。
7、备注栏请填写需要说明的重要社会关系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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