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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站编辑  发表时间:2021-10-11 16:31:15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人:马某甲

   由:故意伤害罪

起诉书号:穗海检刑诉〔2021〕759号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八条和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我受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就被告人马某甲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详细讯问,围绕本案的起因、经过和结果,向法庭出示了全案证据。这些证据经法庭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彼此之间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现有证据经审查,未发现有需要排除的非法证据,证据的来源、形式等合符法律规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鉴定意见等证据均可相互印证。证实2021年12月30日16时犯罪嫌疑人马某甲在案发地因琐事持伸缩铁棍故意殴打被害人史某某,致使被害人史某某小腿胫骨上段粉碎性骨折。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充分证实我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二、被告人的行为应负的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马某甲行为依法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查明应考虑以下涉及量刑的情节:

1)其持械故意伤害他人,当众将对方胫骨敲击为粉碎性骨折,主观恶性大,酌情从重处罚。

2)其如实供述自己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同时,也提请法庭注意到以下两个情节,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1)其未赔偿被害人,未取得谅解,但表示可以积极赔偿。

2)其身患恶疾,随时有病危可能。

三、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及应吸取的毅训

被告人马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史某某身体,造成胫骨粉碎性骨折的严重后果,该案带给我们的反思是沉重的。案件的办结不是终点,而是引发我们整个社会对这起案件进行认真思考和深刻总结的起点。我想大家一定会和我有着一样的认识与思考:

第一,让理性取代冲动。面对日常琐事,我们应该学会冷静处理,相互理解,相互包容。本案的前因本是一些生活琐事,如果被告人能够保持理性,这一切后果将不会发生。但世界上没有如果,如果有的话,也是希望我们每个人在面对矛盾纠纷时,能够冷静处理,在协商中求得共识,在理解中共建和谐。

第二,让守法成为习惯。我们每个人都是社会的自由人,但自由是法律下的自由,无视法律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即使有其他矛盾,也应依靠法律解决,而非“以暴制暴”。本案中马某甲作为马某乙大哥,与被害人史某某本无矛盾,其却行为极端,事先准备杀伤力强的甩棍,故意伤害史某某,造成严重的后果。被告人因为自己的行为走向了犯罪的深渊,被害人也遭受了身体上和心理上的痛苦。究其根本原因,除了一时冲动之外,更重要的还是遵纪守法意识淡漠。我们不要求被告人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我们要自觉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当遇到矛盾纠纷时,应通过正当途径、合法手段理性解决。只有每一个公民都做到遵纪守法,国家才会稳定,社会才会和谐;也只有每一个公民都做到遵纪守法,家庭才会和睦,生活才会幸福。

第三,让法律成为信仰。信仰不会自发产生,信法守法的土壤需要我们精心培育。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是依法治国的参与者、捍卫者、推进者。刑法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厉,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在本案中我们追求的不是“以暴制暴”,而是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社会矛盾得到有效化解、被害方心灵得到应有慰藉,并以此来彰显公平正义,体现法治光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建设人人有责,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够推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真正让法律成为一种信仰。与法同行,让我们懂得人生之短暂,生命之宝贵;与法同行,让我们摆脱无知和冲动,拥有智慧与冷静;与法同行,让我们共同建设和谐美好的家园!

综上所述,我院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建议合议庭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判处被告人马某甲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诉人:赵晓凯

2021109当庭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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