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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站编辑  发表时间:2021-09-02 17:30:05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

穗海检不批捕说理〔2021〕201号

 

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

你局2021年8月25日穗公海提捕字〔2021〕311170号文书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谭某某,经审查,我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现说明理由如下:

  一、2013年7月15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本案嫌疑人谭某某虽然实施了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但起因是其怀疑妻子与其老板有暧昧关系欲讨说法的婚恋、家庭纠纷所致,按照上述规定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且现无证据证实其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

二、根据2017年4月27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第(一)、(五)项的规定,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或者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案中,经广州市海珠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财物损失合计1885.83元,尚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案发地点是广州**服装公司的办公地点,位于3楼,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在场人员只有十多名该公司员工,嫌疑人谭某某实施打砸行为持续的时间较短,随即被到场民警抓获,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对他人的生产经营达到严重影响的程度。

三、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故意毁坏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故本案亦未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综上,我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嫌疑人谭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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