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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站编辑  发表时间:2020-10-30 11:42:50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

穗海检不批捕说理〔2020〕76号

 

广州市公安局

你局2020年9月18日以穗公海提捕字〔2020〕01485-1487号文书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某某齐某甲齐某乙,经审查,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现说明理由如下:

  1. 本院认为本案难以认定为聚众斗殴。根据现有证据,虽然能够证实齐某甲纠集于某某、何某某等人前往约定地点,但根据齐某甲、于某某的供述均称是去理论向某某骑走其电动车的事情,否认具有聚众斗殴的故意。虽然双方到了现场,齐某甲一方未理论两句就先动手打人,但亦无法证实齐某甲在纠集人的时候即具有斗殴的故意,不能排除见面后情绪激动才发生打斗的可能性。

  2. 本院认为本案亦难以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因向某某、胡某某拿走犯罪嫌疑人齐某甲的电动车不还引起,事出有因,难以认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而无事生非,齐某甲因胡某某、向某某不还电动车而双方发生纠纷,继而在向胡某某、向某某索要电动车时因愤怒而发生打斗,被害人对矛盾的引发具有过错,不应认定齐某甲等人借故生非,故本案无法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3. 本案亦无法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因本案造成两名被害人受轻微伤的后果,未达到故意伤害罪要求的轻伤以上立案条件,故无法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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